观音山向中央巡视组举报27项问题 樟木头镇回复被指“敷衍且颠倒黑白”!
2025-12-30 17:29  来源:山东新闻网 编辑: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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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八巡视组进驻广东省后,作为全国首家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运营主体,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音山公司”)2025年于 7 月 28 日,向巡视组及杨鑫组长集中提交四份材料,直指东莞当地长期存在的相关问题。四份材料分别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举报材料(一)》、《关于请求东莞当地政府 25 年来打压报复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政治监督的申请书(二)》、《关于东莞市林业局在五任局长的操纵下,二十多年来打击报复歧视民营企业违法撤销全国首家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地的情况反映(三)》,以及《请求重新审查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环境破坏案件并进行政治监督的申请书(四)》。从材料内容可见,其诉求聚焦于 20余年当地政府在个别领导人的操纵下被打压迫害、林业局长期违法操作、生态案件重审等核心问题,希望能通过巡视组政治监督推动问题解决。

在观音山公园向中央第八巡视组提交情况反映后,东莞市检察院、自然资源局及供电局虽已给出各自认为得体的答复,但此前撰稿人发布的《观音山向巡视组反映情况,东莞市四部门回复依旧差强人意》一文,已对相关回复作出评价。接下来,本文将针对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就观音山公司向巡视组提出的 27 个问题所给出的处理答复,展开逐条分析。

针对观音山公园向巡视组反映的问题,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9月5日出具了调查处理意见书,而主任是黄东明。

一、关于“东莞市林业局、樟木头镇政府不支持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甚至直接发文要求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许可”的问题,意见书表明,市林业局、樟木头镇政府不存在直接发文要求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许可。

然而,2024年10月15日,国家林草局与自然资源部公示信息显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将不再保留自然保护地资格。此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多位知名法学专家指出,该处理过程涉嫌“程序违法、实体违法”。

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谁向国家林草局与自然资源部提交了“不再保留自然保护地”的报告?如果自然保护地资格被取消,下一步是否意味着将面临国家级森林公园资格的撤销?

二、关于“樟木头政府、东莞市政府公开抢夺公园的经营权和财产”的说法不属实,实际上是东莞市政府根据当年相关政策为“推动全市一盘棋保护利用”。观音山公园收取门票与2007年起全市公园免门票的“公益性规划”不符,观音山公园方面“投资回报”难以与市的规划发展思路保持一致。

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2006年刘志庚出任市委书记后,多次试图以极低价强行收购观音山公园。观音山公园前期投资已超一亿元,而时任樟木头镇副镇长罗伟伦仅愿以价值约1500万元的旧厂房作价收购;至2009年,观音山公园累计投入已达六亿元,时任镇委书记李满堂却提出以一亿元低价收购,意图转由刘志庚家族开发房地产——这不是赤裸裸的财产抢夺,又是什么?

此后,东莞市政府更是出资支持石新社区起诉观音山公司,要求解除承包经营协议,直至官司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才最终确认合同有效。上述行为,均有大量市、镇政府文件为证。如此系统地动用行政与司法资源,步步紧逼、层层围剿,针对观音山公园进行违法违规的迫害,难道还不是对观音山公园经营权的公然抢夺吗?

三、“东莞市政府发文要求公园免收门票”:根据《关于公园免收门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07〕11号)精神,市发展改革局制定并发布《关于公园游览参观点门票收费问题的通知》(东价〔2007〕22号),明确规定我市辖区内所有公园免收门票。该政策为全市统一部署,并未针对单一景区。

在收到观音山森林公园反馈经营困难的申请后,依据《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门票收取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7〕264号),市物价局同步下发《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暂时恢复收费问题的通知》(东价〔2007〕52号),自2007年4月27日起恢复。其入园门票收费。

然而,事实令人质疑。

试问,同为东莞市的民营景区,为什么“隐贤山庄”与“龙凤山庄”等并未被要求停止收费,唯独观音山公园一家成为执行对象。这种选择性执法,何以称为“全市统一”?

更值得追问的是,政策出台前是否曾考虑民营公园的生存现实?当时两名市政协委员在市两会上提议“观音山必须免票”,市政府随后迅速出台针对性文件,此举是否实为一场早有串通的“政策闹剧”?时间点上,该文件恰在低价收购观音山未果后推出,是否意在施压、逼迫公园就范?若政策合理正当,为何事后又需对观音山进行损失赔偿

这一切,究竟是依法行政,还是以地方文件为工具,行打压抢夺之实?

四、“樟木头镇政府、东莞市林业局阻挠公园修编《总体规划》”:根据森林公园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修编的主体是公园管理单位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贵司独立行使总体规划修编权,不存在樟木头镇政府、东莞市林业局阻挠修编情况。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23年9月15日废止后,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9日印发的《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十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由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编制或修编。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两年,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综上所述,东莞市林业局不是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单位和审批单位。

多年来,东莞市政府及市林业局一直积极主动作为,力促观音山森林公园解决公园范围四界不清、无法完成总体规划修编等问题。

这真的是事实吗?观音山公园编修问题早已不是新话题,中央及各级媒体多年来持续关注呼吁,行业专家也多次为其发声,但即便如此,东莞市林业局依旧我行我素,硬生生顶着所有声音拒不办理,如此态度何谈履职尽责?

2018年3月9日,在广东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局主持下,东莞市林业局与相关各方达成明确共识:由观音山公园提出申请,市林业局负责协调落实边界界定,并“主动督导、协调和指导”完成修编工作。但实际情况是,该局不仅未履行协调职责,反而持续设置行政障碍,导致修编工作陷入长期停滞。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2023年10月实施的新规明确规划修编主体为公园管理单位,但观音山公园的修编工作早在2018年就已启动,且省级部门已明确要求市林业局履行督导责任。该局却以新规为由推诿,实属混淆时序、逃避法定义务。

面对修编停滞不前这一僵局,2023年4月,多名权威法学专家经过充分论证指出: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勘界定址的法定职责,当地林业部门必须提供完整的原始登记资料以支持修编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国家级森林公园作为自然保护地,必须依法勘定“四至”范围。东莞市林业局拒不履行上述职责,已构成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由此可见,所谓的“积极作为”实为消极推诿,“依法依规”实为选择性执法。究竟是谁在违背省级协调意见?是谁在漠视法定职责?又是谁在系统性地阻碍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合法权益与发展?

五、“东莞市林业局威胁古树研究专家不能跟公园合作搞科研”:贵司提及东莞市林业局“带队或安排专人上门威胁,警告李平日教授不能跟观音山森林公园合作”情况不实,如有确凿证据可依法依纪解决。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观音山公司已正式举报,你们在未开展实质性调查的情况下,是如何认定其为“不实”的?难道对中央巡视组督办的线索,仅凭一句“不实”就能敷衍了事?

若相关单位拒不履行调查职责,蓄意对抗中央巡视组监督,是否应当依法追究其包庇责任、承担相应后果?

六、“樟木头镇政府设陷阱在国庆黄金周前一天发文要求公园国庆黄金周期间禁止一切车辆上下山”:2008年9月,为切实保障国庆期间全镇道路交通安全,樟木头交警大队对当时观音山森林公园内部道路进行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并向樟木头镇党委、镇政府提交《关于国庆黄金周期间对观音山实施交通管制的报告》,樟木头镇政府根据以往长假客流量统计,预判当年国庆长假观音山森林公园日均人流量达3-4万人次,存在机动车和游客互相抢道等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因此,樟木头镇政府根据当时观音山内部道路未落实人车分流安全建设,同意在国庆期间对观音山森林公园实施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在会展广场至老仙岩停车场之间的道路通行,以保障游客人身安全。

为确保安全稳定及支持观音山的旅游发展,从2021年起,镇班子成员严格落实“双领导”班子值班和每日调度制度,设立了观音山森林公园现场安保指挥部,针对景区及周边交通拥堵、治安警情、森林防火、特种游乐设施、环境卫生等问题隐患及时进行研判,迅速解决存在问题,协助观音山景区做好假期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每个重大节假日,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安分局、宣教文体旅办、交警大队、应急分局、卫健局、消防大队、城管分局、团镇委、统战办、农技中心、综执办、石新社区等单位均出动工作人员600多人次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工作,全力维护景区安全秩序。

然而,事实果真如此简单吗?

众所周知,旅游旺季本是景区创收与引流的关键时期,全国范围内未见有景区在黄金周期间被全面禁止车辆通行的先例,普遍做法是加强引导、有序管理。为何唯独观音山公园被强制要求“禁止一切车辆上下山”?所谓“安全隐患”,究竟是真实存在的风险,还是人为设定的障碍?

更令人质疑的是,相关禁令选择在节前一日突然下达,完全未给公园与游客预留准备时间。这种做法不仅无助于疏导客流,反而极易因信息不透明、准备不充分而引发群体性事件。2008年正值刘志庚集团意图强行收购观音山的关键时期,此时出台此类针对性极强的限制措施,难道仅是巧合?还是地方政府有意限制观音山客源,继而制造冲突的契机,企图引发大规模的骚乱,为其后续争夺制造压力和借口?

如果地方政府果真秉持“执政为民”理念,为何不以疏导代替禁止、以服务代替限制?如此简单粗暴的行政手段,究竟是在保障安全,还是在变相打压民营景区的发展空间?甚至不惜以制造骚乱、动荡进行抢夺观音山公园?

七、“樟木头镇党委政府纵容支持在公园核心景区违法毁林盖别墅”:没有证据显示观音山森林公园内有大面积毁林的情况。

2021年2月,有关部门已对贵司反映的农村自建房超出批准面积的围墙、硬底化设施均已全面拆除,拆除建筑面积约4300平方米,且严格按标准种林复绿,经市相关部门现场验收通过。

既然如此,那么,由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大面积毁林价值评估报告,难道不算证据?为何东莞有关部门对此视而不见?

据公开报道,二十余年来,观音山景区内毁林兴建别墅、工厂、会所、商铺等违法建筑近2000亩,绝大多数至今未被拆除。从省林业局到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均存有自九十年代起每年清晰的卫星航拍图像,逐年记录着毁林实况。这些影像为何始终不敢向社会公开?究竟在掩盖什么?

香港人余兴在观音山景区吉祥路沿边违法修建的“名门”别墅

香港居民潘宝燕在观音山景区吉祥路沿边修建的“颐雅山房”别墅

具体到两栋由香港居民在吉祥路林地上建设的“名门”别墅与“颐雅山房”,请问,他们不是本村居民,又是如何取得宅基地许可?如此大规模毁林建宅,所谓“已拆除”是否属实?敢否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敢否向社会公开相关真相?

更令人愤慨的是,2025年3月4日植树节前,仙泉水库后方约300平方米林木被违法砍伐,改种荔枝树。经公园护林员举报并网络曝光后,至今未获有效处理。

面对铁证如山的影像资料与持续发生的毁林行为,所谓“没有证据”“已整改”的说法,是对事实的公然漠视,还是对违法行为的刻意包庇?

八、“樟木头镇政府恶意指责公园内的水库是违建,并强行放干了水库里的水”:2009年,原东莞市水利局对观音山森林公园山上的感恩湖山塘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观音山森林公园感恩湖山塘为一宗未经批准私自建设的违法山塘,该山塘地势高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确保山塘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9年7月13日,原东莞市水利局向樟木头镇政府发函要求樟木头镇政府立即采取有力措施,放空感恩湖山塘库容,委托具备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进行安全鉴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明确未经原东莞市水利局批准,感恩湖山塘不得再蓄水。

2009年8月7日,原东莞市水利局再次发函要求观音山森林公园立即恢复感恩湖原溢洪道、拆除大坝加高部分,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大坝安全作进一步鉴定,开展感恩湖山塘达标加固或重建工程,山塘临时蓄水期间和达标加固工程由樟木头镇水利管理所派员进行监督。按照要求,樟木头镇迅速组织督促观音山公司开展整改工作。

然而,事实真相令人愤慨。感恩湖作为观音山公园的核心景观,由天然山泉汇流而成,四周群山环抱,绿意盎然,是游客流连忘返的极佳观景点。这样一处自然与人文交融的景观,何以被定性为“违法山塘”?

所谓“安全隐患”,究竟是真实存在的风险,还是配合刘志庚集团打压公园的借口?市、镇政府若执意充当利益集团的打手,也不应如此颠倒黑白、践踏自然与法律的尊严!

九、“给刘志庚写信反映情况竟招致多个政府部门恶意调查”

:建议贵司可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如此轻描淡写的答复,令人质疑其背后的动机与担当。观音山公园此次正是依法向巡视组反映问题,为何却被推诿至镇级法治办?市级、镇级相关权责部门为何回避实质回应?如果依法反映问题反遭打压,那么所谓“依法依规”的渠道,究竟是为民服务,还是为官推责?市、镇办公室等有权机构为什么不敢答复?

如果连巡视组转办事项都得不到严肃对待,那东莞相关官员表里不一的两面手法还有人管吗?那人民群众还能相信什么申诉机制?

十、“东莞市政府、樟木头镇政府直接抢夺公园失败后:又

鼓动、操纵石新社区打官司,意图抢回公园”:石新社区对观音山公司的诉讼为社区及居民自发行为,不存在市、镇政府鼓动、操纵石新社区打官司。

然而,如果真属村民自发行为,为何诉讼费用三百万元由市财政承担?为何市政法委新旧两任书记均介入此事?市司法局等部门又为何深度参与?更荒唐的是,当观音山公园向省高院提交关键证据时,为何遭遇东莞市公安局等安排人员公然企图抢夺证据?这些难道是村民能干得了的吗?

这一系列跨越行政、司法与财政界限的协同行动,难道是普通村民所能推动的了的?所谓“自发诉讼”不过是东莞市地方官员对系统性权力干预的苍白掩饰!

十一、“台风过后樟木头镇政府不允许公园清理和重建:经核实,2011年台风过后,樟木头镇政府不允许公园清理重建情况不属实。

然而事实是,樟木头镇政府在台风过后一面号召全面恢复生产生活,一面却唯独禁止观音山公园清理损毁设施、开展重建工作。如此区别对待导致公园在灾后五个多月内无法正常运营,直至事态引发社会公众关注后才被迫放行。这究竟是“情况不属实”,还是有关部门在刻意掩盖行政乱作为的事实?

十二、“东莞市政府部门和樟木头镇政府纵容高速公路违法穿越公园”:从莞高速公路东莞段属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为东莞市从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9月,省发展改革委批准该项目立项,项目设计分别经过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交通运输局的审批;2012年,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该项目的建设用地;项目其它前期手续(包括环境评价、水土保持评估、施工许可等)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其中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于2009年8月17日经原市环保局批复同意。2010年8月16日国家林业局下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资许准〔2010〕248号)批复同意从莞高速公路项目的林地使用。现已建成的观音山隧道完全按照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进行施工,未变更线路,线路走向合法,并以全隧道形式穿越观音山森林公园。

按照公路建设征地的一般原则,隧道(除洞口外)不需要进行征地,观音山隧道两个洞口均不在观音山森林公园的辖区范围内,不占用观音山森林公园任何地表用地。因此,该隧道的建设未征用该公园的土地。

然而事实却是,2013年观音山隧道施工期间采用高强度爆破方式掘进,长达3公里的隧道严重破坏了山体结构与生态环境,更对世界最大花岗岩观音圣像的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如此野蛮施工,岂是“合规手续”所能掩盖其对自然与人文景观造成的永久性伤害?

极具讽刺的是,隧道贯通之日,正是主政者刘志庚落马之时;全线通车之际,其亦迎来其无期徒刑的判决。不知那些曾竭力推动此项目、肆意破坏观音山生态环境的官员,面对今日之结局,有何感想?可曾有过丝毫悔意?

十三、“东莞市政府蓄意更改路线,让西气东输工程直接穿越公园,对阻止违法施工的员工实施抓捕”:西气东输二线工程是我国第一条引进境外天然气资源的大型管道工程,是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建设的重大项目。2009年和2010年相继取得了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地方规划部门批复,并于2011年12月,获得原环境保护部批复同意按照变更后的方案进行项目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公安部门依法对阻挠施工的部分人员给予治安处罚。

然而事实是,2008年国家环保部批复明确要求管道应沿观音山公园外侧铺设,不得穿越园区。但实际施工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竟擅自将管道改道,强行穿越公园核心区近3公里,在青山翠谷间撕开一道触目惊心的“黄色伤疤”。

这种公然违背批复、未批先建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更暴露了某些企业与部门对法规的肆意践踏。如今,这道刻在观音山身上的伤痕,已成为游客见证东莞官员违法操纵央企中石油违规施工的活教材,无声控诉着当年那些目无法纪的行径。

十四、“东莞市物价局对公园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十八年一直拒绝调价”:对此观音山提起诉讼,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贵司全部诉讼请求,观音山公园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9行终92号生效判决书,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综上,市发展改革局不同意贵司实行市场调节价于法有据,且经过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

然而,多位法学专家明确指出:观音山作为民营景区,依法享有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定价的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价格法》等法律保护。当地物价部门长期拒绝更新为市场调节价收费许可证,已涉嫌行政违法。更严重的是,其故意将公园集体林地歪曲为“国家公共林地”,这种颠倒黑白的行为,为何能在东莞大行其道?

如果生效判决所依据的正是这种扭曲事实、违背法律精神的行政决定,那么所谓“依法有据”,不过是对法治的嘲弄。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东莞,你究竟在捍卫什么?是法律的尊严,还是部门的特权?

十五、“樟木头镇政府围蔽观音广场近半年,不许游客朝拜观音像”:2019年4月,由于观音山森林公园山顶观音广场上高33米的大型露天观音造像未获审批,需要开展整改工作。2021年1月24日,观音广场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申领不动产权证及取得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后,恢复对外开放。

然而事实是,观音寺及观音圣像早经广东省民宗委批准重建,圣像本身更获认证为世界最大花岗岩观音像。所谓“整改”完成后,广场仍被无理由围封至2022年2月,导致景区损失超4000万元,百万游客共同见证了这一乱象。

从阻挠经营到封锁核心景点,种种手段不过暴露了某些部门在“抢夺”不成后,已毫无底线可言,请问,你们究竟是在依法管理,还是在滥用职权、肆意妄为?

十六、“东莞市统战部联合宣传部封杀新闻媒体发布有关公园的任何消息”:我市一直以来支持各级新闻媒体依法依规在莞开展新闻采编活动,鼓励社会各界依法依规开展宣传。积极向各级各类媒体推荐新闻线索和素材,通过不定期组织、协调媒体围绕自然生态保护、文旅产业发展开展主题采访,为媒体采访提供各种便利服务。近年来,各级新闻媒体关注我市在自然生态保护、文旅产业发展方面的工作成效并推出了一系列报道,为东莞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然而事实是,2019年3月至4月,东莞市统战部与宣传部公然向省内主流媒体施压,禁止刊登任何与观音山公园相关的报道及广告。更令人震惊的是,同年8月、9月,由某企业老板出资,广东省政法委副书记等人竟不远千里赴北京《民主与法制时报》进行威胁,警告其“再登就抓人”。

十余年来,从省级到市级媒体无一对观音山公园进行正面报道,这种全面噤声的舆论环境,难道就是东莞所谓的“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当权者滥用公权力封锁民意、打压民营企业的行径,早已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

十七、“东莞市公安局假借‘扫黑除恶’,谎称黄淦波是黑社会,要求员工揭发检举”:经核查,市公安局扫黑办于2019年7月接到省公安厅扫黑办转来公安部扫黑办交办的群众举报线索。按照线索核查的规定和要求,市公安局扫黑办组织民警围绕该举报线索事项进行核查,根据侦查工作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走访,该过程中不存在贵司反映的“谎称黄淦波是黑社会,要求员工检举揭发黄淦波、要求供应商不能再跟观音山公园做生意,有欠款的要立刻去追讨”的情况。

既然是中央扫黑办转办案件,请问核查结果究竟如何呢?如果黄淦波清白,为何不依法追究诬告者责任,还民营企业家以公道?

扫黑除恶的正义之剑,岂容沦为打压民企的工具?连观音山这样的知名企业都遭肆意践踏,东莞其他民营企业又将如何自处?法治尊严何在?营商信心何存!

十八、“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和樟木头镇政府选择性执法过度执法,决定没收公园一张A4纸大小的地块上的建筑物’:上述处罚事项均依法依规作出,不存在“过度执法”的情况。

如此避重就轻,为何对“选择性执法”的核心质疑避而不谈?难道刻意忽略实质问题,就能掩盖执法不公的事实?这般掩耳盗铃的回应,本身就是对公正二字的亵渎!

十九、“东莞供电局在公园内乱架高压线,却又长期不给公园供电”:东莞供电局跨越观音山森林公园电力线路均早于观音山公园最早经营开发时间,属于民生工程且符合公共利益,不构成侵权。东莞供电局一直依法依规给予观音山公园经营用电保障。东莞供电局不存在拒绝观音山森林公园增容的情况。

2025年8月,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申请在用电户名为“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的315千伏安变压器的基础上,增容一台1000千伏安变压器,提供了有效的身份证明资料及物业权属证明资料,符合《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东莞供电局已依规受理,该增容流程现正在办理中。

上图为9月20日,观音山公园向樟木头镇政府《关于恳请彻底理顺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用电主体身份并协调独立开户等事宜的函》

然而事实是,观音山公园至今未能实现全园正常供电。2025年8月,樟木头镇政府申请增容获受理,却因用电主体身份问题使公园陷入被动。供电局明知公园方才是合法经营主体,为何偏与镇政府签订合同?所谓“依法依规保障用电”,为何在实践中成了推诿阻挠的借口?这种漠视企业合法权益的做法,与“民生工程”的宣称何其矛盾!

二十、“东莞市林业局拒不提供观音山森林公园的四至红线图和规划图”: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是由民营企业观音山公司申报设立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其范围应是贵司与石新社区签订的《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民事约定范围原国家林业局设立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的经营范围是贵司直接向原国家林业局提供申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也是观音山公司自行编制并向省林业局报批。东莞市林业局没有参与审批,没有其四至红线图和规划图。关于申请信息公开回复是否合规问题,市人民法院已裁决认定市林业局合法合规。

在给巡视组的举报材料里,观音山公园如此阐述此问题:东莞市林业局制作的《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请示》包括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规划图的附件6《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规划图》,市政府批复并同意了该请示,观音山森林公园的规划图就不再是过程性信息,依法应向公园公开。

然而事实真相是,在法院案卷中明确存有2012年由东莞市林业局、樟木头镇农林水务局联合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共同制作的《樟木头镇石新社区森林资源概况和观音山森林公园情况》及其附图,其中清晰标注了公园承包经营范围的详细四至红线。这份由林业主管部门亲自参与测绘形成的权威文件,当公园依法申请公开时,竟被以“该信息不存在”为由断然拒绝!

同一份官方文件,在司法程序中清晰可查,在主管单位却“人间蒸发”——如此明目张胆的隐瞒欺骗,究竟是把企业合法权益视为儿戏,还是将“依法行政”当作可以随意践踏的空文?当东莞主管部门连自己参与制作的基础资料都矢口否认时,所谓的“合法合规”不过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亵渎!

这种自相矛盾的行政行为,不仅暴露了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的系统性歧视,更折射出某些官员将公权力私有化的嚣张气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如此践踏信息公开制度、蔑视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得到彻底纠正!

二十一、“东莞市林业局、东莞市政府假借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之手,撤销了观音山森林公园的'自然保护地’”:东莞市林业局没有作出过撤销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决定。

由于观音山公司与石新社区签订的《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方合同书》,双方仅为合作景点开发,观音山公司仅承包公园的景点和环山道路等基础设施,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林木林地的权属一直是石新社区,而且没有明确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为此,无论是观音山森林公园辖域内属石新社区所有的笔架山生态核心区,还是观音山森林公园整体,观音山森林公园因土地权属、边界范围、“四至”不清等问题,无法与村民、社区达成共识,不能提供无权属争议的公园范围、边界矢量数据、管护协议、卫星影像图等相关佐证材料,无法完成勘界立标、签订管护协议及生态补偿、权属公示等法定程序。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文件要求,任何森林公园不能“带病”进入自然保护地体系和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然而事实是,尽管市级部门声称“积极沟通协商”,却在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单方面将观音山公园列为“带病”对象,并借助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程序,系统性推动其退出保护体系。当《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地资质撤销引关注》《专家说法:东莞观音山自然保护地何去何从》等权威报道持续追问,大量证据指向行政程序存在严重瑕疵时,有关部门仍以“未收到反馈”为由搪塞公众的质疑。

所谓“无权属争议材料”“未达成共识”,实际上是主管部门多年来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提供基础测绘成果所导致的恶果。如今,以“历史问题”为借口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排除在自然保护体系之外,不仅是懒政滥权,更是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公然背离。面对专家质疑与舆论监督,相关部门岂能无愧于心?

二十二、“有关2000亩原始次生林被毁的举报和诉讼”:对于有关2000亩原始次生林被毁的举报,东莞市林业局已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举报人。对于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初审判决(〔2021〕粤1971行初1384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22〕粤19行终580号)均认定东莞市林业局对于观音山公司的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行职责,驳回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然而,事实真相令人震惊,自2003年至2020年间,观音山公园内近2000亩原始次生林遭到系统性破坏,被违法改建为别墅、工厂、墓地、会所、农家院、商铺等设施。尽管公园方持续举报并提供确凿证据,市林业局却在2019年7月作出的《关于报案处理情况的答复》的答复中公然谎称“现场没有发现砍伐树木情况”。更令人愤慨的是,该局始终仅以“督促社区复绿”等空话敷衍了事,从未对违法行为人展开实质调查与处罚。

这种有案不查、有证不认、有法不依的行为,不仅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更是对生态破坏犯罪的纵容包庇。司法程序中对现场勘查申请的漠视,更让公正审判蒙上阴影。九月五日,分管林业的副市长叶葆华落马,是否将牵出这起毁林事件背后的保护伞?当绿水青山被肆意践踏,法治尊严被公然藐视,我们不禁要问:这片土地上,究竟还有没有王法?

二十三、“有关660亩原始次生林被石新村民毁掉种上荔枝树的举报和诉讼”:有关660亩原始次生林被石新村民毁掉种上荔枝树的举报,东莞市林业局已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举报人。对于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初审判决(〔2024〕粤1971行初 930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25〕粤19行终58号)均认定东莞市林业局对于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的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行职责,驳回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然而现实情况是,这片660亩的原始次生林至今仍被荔枝树非法侵占,东莞市林业局从未采取实质性措施予以恢复。樟木头镇法治办以司法判决为挡箭牌,完全回避了行政不作为的核心问题。更令人愤慨的是,司法系统在此案中明显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而作出有违基本事实的判决。

我们不禁要问:假如今后当上级部门最终彻查观音山系列违法违纪事件时,这些滥用司法权力、为行政不作为背书的责任法官,是否应当面临终身追责?司法公正不容玷污,生态破坏必须制止,任何企图通过司法程序掩盖违法事实的行为,终将受到历史的审判!

二十四、“有关高压线、西气东输'两项工程’违法占用林地和毁坏林木数百亩的举报和诉讼”:东莞供电局跨越观音山森林公园电力线路均早于观音山公园最早经营开发时间;西气东输工程施工手续合法合规,完工后按规定复绿,不存在违法施工。

观音山公园内有4条线行属于东莞供电局,分别为110千伏古布甲线(原古清线)、110千伏古布乙线(原古塘线)、110 千伏古樟甲线(原古裕线)、220 千伏东角丙丁线(原东莆甲乙线)。根据广东省高级法院〔2017〕粤民申4236号《民事裁定书》及东莞市中院〔2016〕粤19民终2608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19民终891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110 千伏古清线于 1992年建成投入使用;110千伏古塘线于1995 年建成投入使用”、“110千伏古裕线源于110千伏樟木头至谢岗线路工程,1992年2月投产;220千伏东角丙丁线1997 年12月投产。”因此,4条线行形成时间均早于观音山森林公园与石新村委会在1999年签订《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中项目承包经营的时间。

西气东输二线工程是我国第一条引进境外天然气资源的大型管道工程,是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建设的重大项目。2009年和2010年相继取得了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地方规划部门批复。2011年2月28日至12月13日期间,先后取得相关施工许可和批复,并于2011年12月13日,获得原环境保护部批复同意按照变更后的方案进行项目建设。该工程于2012年12月完工并进行复绿,现时植被已恢复。

然而事实真相是:自2003年起,广东电网东莞市供电公司在未取得观音山公园同意、未出示合法林地使用批复的情况下,强行在公园核心区毁林架设五组高压线塔,破坏森林面积逾二千亩。所谓“线路早于公园”的说法,完全回避了后期扩建工程对生态的持续破坏。

而西气东输工程所谓的“复绿”,在实地勘察中可见仍是满目疮痍。现场图片清晰显示,山体上留下的巨大创伤远未恢复,所谓的植被恢复不过是应付检查的表面文章。当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生态被如此践踏,当行政批复成为破坏自然的“通行证”,我们不禁要问:这些打着“民生工程”旗号的项目,究竟是在服务公众,还是在满足某些利益集团的需要?

西气东输工程给山体留下的“黄色疤痕”

二十五、“有关两家香港人在公园内违法建造豪华别墅的举报和诉讼”:相关案件经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法院判决具有公正性和真实性。

我们不禁要严正质问:香港居民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占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林地修建豪华别墅,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中关于严格保护林地、禁止非法占用林地的明确规定。东莞市法院究竟是依据我国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款,认定这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建行为合法有效?

当司法判决与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背道而驰,当违法行为在司法庇护下肆意妄为,这不仅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践踏,更是对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粗暴突破。如此判决,何以体现公正?何以维护法律尊严?

二十六、“关于对东莞第一法院三位法官枉法裁判的举报”:

情况不属实,该说法仅为单方面说辞。建议贵司可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然而,若情况确属不实,为何检察机关会依法受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法官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观音山公园此次正是依法向巡视组反映问题,樟木头镇法治办却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来敷衍推诿,这难道不是对司法监督制度的公然蔑视吗?

我们坚决要求公布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而非一纸空文式的搪塞。当司法公正遭到质疑,当举报线索被刻意掩盖,所谓“依法依规”岂不成为了保护违法者的挡箭牌?

二十七、“官官相护:对我单位的投诉、举报,政府部门相互推诿、不依法履行职责;我单位提起诉讼,法院却枉法裁决,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也不支持”: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19行终580号行政判决,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东莞市林业局均已对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有关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举报人,生效判决认定东莞市林业局对于观音山公司的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行职责,驳回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负有对司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责。观音山公园二十余年来在东莞遭遇的系统性不公,理应由中央巡视组出面或指定异地调查,如今却交由涉事地下属的临时机构进行自查自纠,这完全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

历经二十七项质问与二十七份官样回复,我们看到的东莞相关人员不是执政为民的担当,而是推诿塞责的娴熟;不是依法履职的严谨,而是玩弄文字的狡黠。

当民生诉求被简化为“已依法处理”,当生态破坏被美化为“手续合规”,当司法不公被包装为“程序合法”,这份洋洋洒洒的《处理意见书》,已然成为形式主义最生动的注脚。每一个避重就轻的回复背后,都是对人民期待的辜负;每一次颠倒黑白的辩解之中,都是对法治信仰的践踏。

面对持续二十余年的系统性打压,面对铁证如山的生态破坏,面对昭然若揭的行政滥权,任何搪塞推诿都是对正义的二次伤害。这不仅是一个民营企业的生存抗争,更是一面检验法治成色、衡量执政理念的试金石。

我们呼吁:必须彻底打破东莞地方保护主义的铁幕,维护党组织的纯洁和威望,希望省政府等部门启动跨区域独立调查,让每一份文件回复都能经得起法律的审视,让每一个行政作为都能对得起人民的信任!那些违法者终将在法治的聚光灯下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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