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典”:骑车不守规,可能会吃亏
二轮、三轮电动车的普及确实为日常出行带来了便利,但因为电动车驾驶员的不规范驾驶行为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而这些不规范驾驶行为既有可能会导致自身伤害的扩大,又可能会因不规范驾驶行为导致自身需要负担的责任增加。
案例警示
案例一:不戴头盔发生交通事故,需自行担责。
2025年7月,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通过路口时与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同时刘某将自己驾驶的小型轿车停放在该路口,遮挡了王某、朱某的视线,此次事故导致王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刘某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家属与刘某达成和解后,将朱某及车辆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昌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责任划分情况,法院认定朱某对王某家属的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因王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且死亡原因系颅脑重伤,即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认定减轻朱某5%的赔偿责任,判决承保的保险公司向王某家属赔偿损失73万余元。
案例二:违规乘坐载货三轮车发生事故,需自行担责。
2024年8月,刘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刘某乙)闯黄灯过路口时,与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乙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刘某乙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昌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故发生情况、责任划分情况,法院认定由徐某对刘某乙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同时因刘某乙在明知违法乘坐货运机动车可能造成不利后果的情况下,仍自行乘坐货运机动车,亦存在过错。该过错虽然不作为事故成因进行评价,但该过错对刘某乙自身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影响,故法院认定减轻徐某5%的赔偿责任,判决徐某向刘某乙赔偿经济损失5.7万余元。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往往会根据事故各方当事人对事故成因存在的过错进行分析评价后做出事故认定。此时电动车驾驶人的不戴头盔、违规乘坐三轮电动车等不规范行为虽未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事故成因进而认定需承担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若交通事故当事人存在不规范驾驶或乘车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被认定为属于影响损害后果扩大的过错,即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方当事人亦对此提出抗辩时,受害人则应当对其自身过错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例如案例一中王某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虽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但因其受伤部位主要为头部,其未佩戴头盔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故其应当对其自身过错承担部分责任。案例二中刘某乙的违规乘坐载货机动车的行为虽然也不属于事故成因,但其违规乘坐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且该过错系刘某乙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导致,故其应当对其自身过错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提醒
规范驾驶是每一名驾驶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既是对交通安全的最佳保障,也可以避免在发生事故时因自身不规范驾驶行为导致自身损失扩大、责任加重。
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参与者,广大电动车驾驶人要养成文明规范的驾驶习惯,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运输环境,努力减少“骑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的悲剧发生。
昌乐法院 孟国旗





















